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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新能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New Energy Commerce 英文缩写:HNN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南省新能源商会是一个主要由河南省新能源产业企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会员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生产、投资和相关服务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河南省新能源商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将以宣传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产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法令,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为依据,在新能源相关领域内开展活动,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有效发展,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河南省新能源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5号河南国际商会大厦8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传达对国家、河南省关于新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征询会员的理解与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国家政府或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业务建议; (三)向会员介绍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及先进的商务模式、管理经验等; (四)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发展同其他商会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五)举办并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交流活动; (六)为会员和企业从事技术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重大纠纷进行协调和解决; (八)参与制定涉及会员权益的有关行业标准与规范; (九)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十)编辑、出版会员刊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和有关商务报刊、书籍; (十一)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其他商事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机构委托的业务。 (十三)组织会员参加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从事新能源生产、投资、运营、研发、设计、经销、服务等行业,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工商企业及相关专业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和团体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和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等荣誉职务。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会长会议提名,并提请理事会决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河南省民政厅。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河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03 月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