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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律师费”高于保护上限,还能要求律师费对方承担吗?(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表时间:2024-11-17 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条款确定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同时约定利息、违约金或者
其他费用
,总计都不得超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这其中的
其他费用
,条款没有明确是什么费用
。
而实践中,借贷纠纷中往往最常约定的费用,就是律师费,也是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最关心的一笔费用。
律师费到底算不算这个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就成了争议点。
就在今年,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了一则相关案例,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
有些人可能还不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含金量,简单来说,法院审理案件时,
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
,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
这则案例归纳的裁判规则是这么说的:
1、如果是约定了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存在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费用,那么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费用”。
2、
律师费属于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所以不应归到法条说的“其他费用”
。
结论: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高于利息保护上限的,不影响律师费的主张。
作为出借人,我们建议在民间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均可以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这样在诉讼时,可以大幅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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